2023-07-14 10:32:12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2023-2027)
(沪府规(2022)22号)
本次新管理办法较旧管理办法去掉了”由区级引导资金给予支持的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项目“。
对重大示范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市级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重点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市级引导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市级支持1:1的比例﹐安排资金予以支持;金山区、奉贤区、崇明区三个远郊区可按照不低于市级支持1:0.5的比例﹐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对各区初审通过的重大示范和重点项目﹐各区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和8月15日前﹐分两次向评审小组办公室提交引导资金申请。
根据我市深化“五个中心”建设的总体要求﹐为切实巩固发挥服务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全面提升服务业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我市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投入,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引导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
三、支持对象
四、管理推进部门
各区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引导资金项目库管理,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负责引导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具体项目的实施﹑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使用范围
(一)支持《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沪府办发[2021]7号)和《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31116号)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二)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我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
(三)支持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研究。
(四)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论证给予资助。
六、支持方式
引导资金采用分类支持的方式。
(一)重大示范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对我市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并具有技术先进﹑模式创新等特性的项目﹐由市、区两级引导资金给予支持。
(二)重点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市、区两级引导资金给予支持。
项目总投资是指经评审小组委托的中介机构核定后的项目投资额。
市级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等。
七、支持标准
对重点项目﹐市级引导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八、区级支持
九、项目库管理
各区应建立引导资金预算管理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对申报的项目评估后纳入项目库﹐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做好跟踪管理与推进实施。
十、初审和转报
对各区初审通过的重大示范和重点项目﹐各区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和8月15日前﹐分两次向评审小组办公室提交引导资金申请﹐并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一)引导资金申请汇总表。
(二)每个项目的初审结论。
(三)每个项目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十一、审批程序
对各区有关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由评审小组负责委托中介机构通过开展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审核评估结果,对拟支持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并征询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经评审小组审核同意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向各区下达引导资金支持计划。
十二、资金拨付
经评审小组审核同意的项目﹐各区有关部门与项目单位签署《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并向评审小组报备后﹐市发展改革委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分阶段拨付资金。引导资金支持计划下达后,进行首款拨付﹐首款原则上不超过预定支持金额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款项。
第四章 项目的事中事后管理
十三、事中监督
十四、跟踪监督
十五、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向各区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各区有关部门作为项目验收负责部门,应按照我市项目验收管理要求﹐制定相关验收程序和办法﹐并在项目完成(竣工)后的一年内进行验收。
十六、项目变更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总投资额缩减20%及以上。
(六)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十七、项目撤销
(一)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二)项目单位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
(三)项目建设期满6个月,未及时提出验收或延期申请。
(四)项目延期2年后仍不能按时竣工。
十八、监督管理
评审小组负责对各区有关部门的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总结报告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审结果﹐调整下一年度引导资金的安排。经评估,对表现突出的区或未达标且整改不力的区,适当调整下一年度引导资金安排。
十九、管理费用
评审小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的市级引导资金项目评估考核、后评估、审计、绩效评价等相关费用纳入部门预算。各区引导资金项目初审评估、事中监管﹑验收审计等相关费用﹐由区级财政解决。
二十、责任追究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等。
二十一、信用管理
评审小组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过去三年里有偷税、漏税等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取消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等。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二、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l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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