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此办法已过期,目前需关注新办法是否出台
2. 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加计30%
3. 属地企业市区两级分担(市40%:区60%)
4. 中央在沪企业市级全额承担
5. 已认定的高转项目在有效期内仍可继续申请
📋 申报条件
前提条件:
1.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须在有效期内)
2. 项目已实现销售
3. 企业信用良好
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条件:
1. 已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
2. 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领域
主管部门
市科委、市财政局;各区财政部门
资助金额
按核定的项目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给予扶持:
- 销售收入≤500万元部分:按2.5%计算
- 500万元<销售收入≤1500万元部分:按2%计算
- 销售收入>1500万元部分:按1.5%计算
- 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30%
- 单个项目年度扶持金额≤500万元
财政分担:
- 属地企业:市级财政40%、区级财政60%
- 中央在沪企业: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申报截止
2020年11月18日至2025年11月17日
项目类型
资金支持类
适用地区
上海市
官方来源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20年11月-25年11月).md
🔗 原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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